1、公证费:
公证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收费范围内,确定本地区实施的具体收费标准,并报国家计委备案。存款费用第二十五条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存款费用由存款接受人承担。存款费用包括:存款公证费、公告费、邮电费、保管费、评估鉴定费、托管费、拍卖销售费、保险费、,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前保管、搬运、运输保管标的物所发生的其他费用,第二十六条存款人可以凭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已清偿存款债务的公证书取回存款标的物收款人向公证处书面表示放弃存款权,存款人可以取回存款对象
如果存款人取回存款对象,则视为未存款。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存款人承担。存款人未缴纳保证金前,公证处有权保留等值的存款标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公证处申请存款公证:
1。债务双方同意按合同(协议)中的定金支付。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权人在债务偿还期届满时,要求存放担保物(黄金)或其替代物,债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债务人不能按期付款的,可以向公证处申请存款公证:,以消除债务,并将债务标的的风险责任转移给债权人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收取债务标的物
2。债权人不在履行地,不能在履行地收到债务。债权人不清楚,地址不明,或者其继承人失踪或者死亡(消灭),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不清楚,可以交存的标的物包括:
1。货币(包括本地和外币)
2。证券、票据、提单和仓单的所有权证书。贵重物品。抵押品(黄金)或其他替代品5。其他可以交存的标的申请交存公证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当事人应当向债务履行地公证处申请交存公证。存放物品仅限于货币、有价证券、提单、所有权证书、贵重物品和其他适合存放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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