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刑事法律法规,非法集资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两种途径得到救济:一种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物质损失的,他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规定》第一条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限定为:“因犯罪分子侵犯人身权利或者财产遭受损害,造成物质损失的,第二种是再次提起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给被害人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追偿或者返还赔偿金。人民法院可以将被追缴、退还的情形作为量刑情节。追偿或者退还赔偿金后仍不能弥补损失的,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法庭提起民事诉讼,根据司法解释如何认定非法集资罪的数额,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数额巨大;如果数额超过100万元,数额就特别巨大。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数额巨大;如果数额超过250万元,数额就特别巨大。在确定金融诈骗数额时,应当按照实际诈骗数额计算。行为人为实施金融诈骗活动支付的中介费、服务费、回扣等,或者用于行贿、送礼等的费用,应当计入金融诈骗数额,但应当扣除犯罪前返还的数额。量刑时,不仅要考虑集资诈骗的数额,还要考虑诈骗的手段、诈骗的数量、危害结果、社会影响等情节。巨额集资诈骗罪不是死刑的唯一标准。只有诈骗“数额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巨大损失”的犯罪分子,才能选择依法适用死刑。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经追偿或者恢复原状,已经追偿或者损失不大的,不应当立即执行死刑;对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的,除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罚金外,一般不判处死刑,依照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对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处以罚款,《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经营活动办法》,以及取缔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等行政处罚办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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