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文字讲述了抵押房产的用途和偿还债务的优先顺序,以及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时需要通知抵押权人并遵循的相关规定。如果抵押权人认为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可以要求抵押人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具有抵押的房产可用于偿还债务。在偿还债务时,应优先偿还抵押担保的债权。偿还了抵押债权后,才能继续偿还其他债务。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 抵 押 权 人 的 优 先 权 】
抵押权人的优先权是指在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优先受偿的权利。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抵押权人的优先权优先于其他债权,包括债权人和抵押权人的继承人。抵押权人的优先权不因抵押物的价值减少而减弱。抵押权人的优先权行使范围及于抵押权人自身的利益。抵押权人的优先权不得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抵押具有偿还债务的作用,应优先偿还抵押担保的债权。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时,应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否则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权人的优先权不因抵押物的价值减少而减弱,且行使范围及于抵押权人自身的利益,不得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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