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倒闭的赔偿程序
时间:2023-06-06 16:54:38 10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破产清算倒闭的赔偿程序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四)破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破产宣告对破产企业负责人的效力

(一)依照我国《公司法》第146条的规定,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依照新《企业破产法》第125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是因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在任何企业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设立分公司的好处有哪些

(一)经营设立方面。

(1)分公司一般便于经营,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也比较简单;

(2)分公司承担成本费用可能要比子公司节省;

(3)分公司的设立相对简单,费用较少;

(4)因为总公司可以根据经营状况调整对分公司的资本的注入,所以经营风险相对比较小;

(5)在投资限额上,总公司对分公司的投入原则上不受限制。

(二)税务方面。

(1)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就流转税在所在地缴纳,利润由总公司合并纳税。在经营初期,分公司往往出现亏损,但其亏损因其与总公司合并报表正好可以冲抵总公司的利润,减速少应税所得,减轻税收负担;

(2)分公司交付给总公司的利润通常不必缴纳预提税;

(3)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的资本转移,因不涉及所有权变动,不必负担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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