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部长2003年10月17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障措施造成的产业损害的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以下简称《保障措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调查中国保障措施造成的产业损害的活动根据《保障措施条例》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负责调查保障措施造成的产业损害。商务部会同农业部,进行涉及农产品保障措施的产业损害调查
第二章损害的认定
第四条损害是指由于价格上涨对生产类似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进口产品的数量
严重损害是对国内产业的全面和重大损害
严重损害的威胁是明显和迫在眉睫的严重损害。如果不采取措施,将导致严重损害
第5条在确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对国内产业造成的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1)进口产品的增长,包括进口产品的绝对和相对增长率和增长量(2)进口产品在国内市场份额的增加(3)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包括在产量、销售水平、市场份额、生产率方面对国内产业的影响,设备利用率、损益、就业等(四)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其他因素
确定严重损害的威胁应根据事实,审查产能、库存、,被调查产品出口国的出口能力和对中国出口持续增长的可能性,在确定进口增长对国内产业的影响时,不得基于指控、猜测或最小可能性,商务部应在确凿证据的基础上,客观、全面地评估影响国内产业状况的各种可量化指标,不得仅对个别指标作出裁决
第七条类似产品是指与被调查进口产品相同的产品;如果没有相同的产品,与调查进口产品特性最相似的产品应视为类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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