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动产抵押权登记有抵押期限吗
所谓抵押期限是指根据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抵押权人能够行使抵押权的有效期间,即抵押权有效存续期间。
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该时效只适用于权利受到侵害时的请求权,因而抵押权不因诉讼时效届满而消灭。但是,对于抵押权所担保的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时,从法理上讲我们的法律应当借鉴上述国家的立法对抵押权的效力期限作一定的限制。
二、不动产抵押权怎样设立
1、不动产抵押合同的签订
一般来说,签订不动产抵押台同要经过审查、估价等程序。抵押物的审查可分为三个方面:抵押人主体资格审查、抵押物权属审查、抵押物的价值审查。如何确定抵押物的价值,是签订抵押合同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同题,如果抵押物价值小于或等于所担保债权的数额,在处分抵押物时,抵押权人就可能不够清偿。
因此,抵押财产的准确评估直接关系到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切身利益,评估过高则可能损害抵押权人利益,过低则可能损害抵押人利益。抵押财产的评估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因为抵押物的价值是变动的,如以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则可能因土地的升值或者贬值而影响原有价值。因此,应由评估机构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评估,而不能一方单独认定。确定了抵押财产价值,还要确定抵押率。确定抵押率通常考虑的因素包括:所担保债权、抵押物在担保期限内的折旧、实现抵押权所需的费用及其他支出、税收等。
2、动产抵押合同的登记
不动产抵押合同何时生效,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三、关于抵押物需要注意什么
1.抵押物的保值性和变现性。尽可能选择保值性强、易于变现的抵押物。同时要随时密切关注抵押物的状况和变化,防止抵押物被恶意变卖或转移。
2.抵押物的权属证明的真实性。严格审查抵押物权属证明,杜绝抵押人无所有权或经营权,造成无效抵押,并做好抵押物他向权证的保管工作。
3.做好抵押物的评估管理工作,正确估价和判断抵押物的实际市场价值和价值变化趋势,防止由于抵押物市场价值剧烈波动而造成的抵押落空,防止人为高估抵押物价值。当出现抵押物不足值情况时,应及时要求抵押人提供其他追加抵押物或提供其他类型的担保。可以根据市场敏感程度对抵押物进行科学分类,对贷款抵押中的不同抵押物和抵押年限分别设定不同的抵押率,以更好地满足防范和控制风险的需要。
4.督促抵押人及时办理抵押物保险手续,要求企业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债权行为第一受益人,保险期限应覆盖并超过抵押贷款的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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