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中应当明确写出遗嘱人各笔财产所对应的继承人,以及各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和继承发生的时间与条件。不符合以下任一无效情形的遗嘱具有法律效力:1、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所立的遗嘱无效;2、受欺诈、胁迫等而立的遗嘱无效;3、遗嘱内容中的违法部分无效;4、遗嘱继承人先于立遗嘱人死亡的,其部分无效。遗嘱是被继承人生前依法处分个人财产,并于其死后发生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可以通过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个或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一、遗嘱自由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遗嘱内容的确定自由
公民在订立遗嘱的时候,可以自由的确定其内容,不受其他因素的干涉。表现在《民法典》中就是:“公民可以订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一人或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由法条可以看出,公民可以通过遗嘱将自己的财产处分给法定继承人,也可以将其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或者国家、集体,即遗赠。这是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不同,不再把继承人局限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中,而是将更多的权利赋予给公民,让其自由选择。这是法律对公民财产权予以全面保护的最佳表现。另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这条规定是在法定继承时应当遵循的原则,而对于遗嘱继承,公民则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的处分个人财产”,对某些法定继承人少分甚至不分,虽然这种自由处分的权利要受到“必留份”的限制,但是不可否认,相对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大大提高了公民对于个人财产处分的自由度。
(二)选择遗嘱方式自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机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机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根据这一法条可以得知,我国规定公民可以通过以下五种方式订立遗嘱,即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虽然选择不同的方式会导致遗嘱在成立时的条件不同,但是这仍然是法律赋予公民的自由选择权,是意思自治原则的又一体现。
(三)变更、撤销遗嘱的自由
遗嘱的内容和选择的订立方式可以由公民自己决定,同样,公民对于已经订立的遗嘱也具有自由的变更或撤销的权利。《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遗嘱是单向法律行为,只要具有遗嘱人的单向意思表示遗嘱即成立,不再要求有他人的相对应的意思表示。因此遗嘱人在死亡前,可以随时改变或撤销遗嘱,以达到对自己意愿的真实表达。
二、遗嘱无法公证怎么
遗嘱不需要公证也能发生法律效力,公证只是加强了遗嘱的效力,只要遗嘱是被继承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如果不是自书遗嘱,符合了要式条件就发生效力。
经过公证的遗嘱,有如下好处:
(一)遗嘱的内容和形式都符合法律规定,所立遗嘱有效。
(二)遗嘱内容不易被篡改和伪造。
(三)有利于保证遗嘱效力的实现,保护遗嘱人和遗嘱受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遗嘱引起的继承纠纷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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