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就可以依据专利法的规定,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如果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令人拒绝支付适当的费用,申请人可以在其申请被批准专利后,即,申请人成为专利权人后,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于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调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管理机关调处的时候,有权决定该单位或者个火在指定的期限内支付适当的费用。当事人对专利管理机关的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法》
第五十七条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处理使用费问题。付给使用费的,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
第五十八条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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