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有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支付花名册)和各种社会保险费支付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登记表等招聘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
其中,(一)、(三)、(四)项的相关凭证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劳动关系确认的时效
确认劳动关系案件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为前置程序,时效为一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确定劳动关系需要的条件有: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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