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女方出现了婚外情行为,男方为了保障自身利益而试图搜集相关证据以促使离婚是完全可行的。
然而,在此过程中,务必确保证据的合法性与有效性得到充分保证。
男方通过搜集证据的方式,或许能够在婚姻关系中为自己争夺更大的权益,例如在财产分配以及子女抚养权等关键问题上获得更为有利的条件。
然而,我们必须认识到,婚姻关系的维持并非仅仅依赖于证据的收集,同时也需要对夫妻之间的情感状况进行深入评估,看是否存在修复的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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