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仿冒行为是对市场中经营优势的掠夺,因此,仿冒行为总是发生在特定的具有市场优势的经营者身上及其特定的商品上。仿冒者通过对这些特定商品的商标、包装、企业名称等的精心模仿,造成市场上用户和消费者受到混淆的后果。因此,认定仿冒行为首先是确定被仿冒的特定经营者和特定商品。
对假冒商标和企业名称的行为来说,只要发生假冒行为,被假冒的对象是立即可以确定的,因为这些权利是经过登记和注册的。
但对于仿冒知名企业和知名商品的其他外部标识的行为,则应该要有确认的条件。在我国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过程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行为提出了认定的一般标准。所谓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所谓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是指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不为相关商品所通用的,并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的名称、为识别商品以及方便携带、储运而使用在商品上的包装和为识别与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编排的组合。
全文44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