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和嫖妓的区别
时间:2023-03-26 16:12:20 18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卖淫是针对女性而言的,嫖娼是针对男性而言的,因此,卖淫与嫖娼行为是相对而言的一组对合概念。介绍卖淫与介绍嫖娼就是在卖淫女与嫖客之间,居间牵线搭桥、沟通撮合,促使性交易得以完成的行为。但二者在法律定性上是有显著区别的。

一、一般嫖娼需要哪些证据

嫖娼的定性:1、犯罪嫌疑人的申述。在她的陈述中,指认你为嫖客,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同时,你和她之间有金钱交易关系。2、民警的抓获记录。由目睹现场情节的民警自书或口述的证词。此外,其他证据诸如遗留现场的物证,都是证明卖淫嫖娼案件的证据。

二、在网上介绍卖淫的会被判刑吗

在网上介绍卖淫是否会判刑要根据具体情节而定。

组织卖淫是指发起、建立卖淫集团或卖淫窝点,将分散的卖淫行为进行集中和控制,并在其中起组织作用的行为。如将分散的卖淫人员串联组合成一个比较固定的卖淫集团,将咖啡厅、歌舞厅、饭店、旅店、出租汽车等组织成为卖淫或者变相卖淫的场所等,即属于比较常见的组织卖淫行为。

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实施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严禁以罚款代替刑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和行政拘留。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时,应注意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人格权、隐私权。对查获的卖淫嫖娼人员,应当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对患有性病的,进行强制治疗。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处理时,按照以下量罚基准执行:

(一)对卖淫嫖娼者,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二)对具有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卖淫嫖娼、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初次卖淫嫖娼、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等属于“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三)对具有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人员多次卖淫嫖娼、18周岁以上人员卖淫嫖娼2次以上等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收容教育;

(四)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由公安机关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但因具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以及70周岁以上人员实施卖淫嫖娼等情形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三、中国对介绍卖淫罪既遂的判刑标准?

中国对介绍卖淫罪既遂的判刑标准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介绍,是指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沟通撮合,使他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的行为,俗称'拉皮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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