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卖淫罪与容留卖淫罪的区别如下:1、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2、犯罪的客观表现不同。容留卖淫罪是仅为卖淫人员提供进行卖淫活动的处所的行为,行为人不对卖淫人员进行控制和管理,没有形成卖淫组织。而组织卖淫罪,是指行为人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五种手段,将分散的卖淫人员纠集、控制起来,管理、安排她们进行卖淫。
容留卖淫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容留卖淫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1、容留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2、容留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3、被容留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
4、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容留卖淫是指行为人为他人提供卖淫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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