贴照片找肇事嫌疑人可能构成侵权
“姓名:杨XX,身高:1.72米,出生日期:1966年3月10日,居住地址: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嫌疑车辆:豫E537xx,肇事嫌疑过程:2008年11月14日于沈阳市浑南新区浑南大道十字路口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杨XX至今没有到交警队接受处理”。
昨日,在抚顺某论坛上出现了这样一则悬赏通告,通告上不仅将一名杨姓中年男子的姓名、身高、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全部发布在网上,还将杨姓男子的照片同时发布,并且写明了杨某的“肇事嫌疑过程”。
这个帖子看上去好像是公安机关发布的“网逃”信息,可仔细一看,下面还有“愿抚顺有爱心和支持正义的市民举报,有酬谢!”的字样,并留下了联系方式。
撞父亲的车一直找不到
记者与信息的发布者马*浩取得了联系,马*浩表示,发布这个帖子实在是有不得已的苦衷。
马*浩介绍,2008年11月14日下午4时许,其父马*祥骑着电动车载着一名工友行至沈阳市浑南大道一十字路口时,被一辆牌照为豫E537xx的轿车撞伤,撞伤人后该车逃逸,但牌照脱落在地。
警方根据车牌联系到车主,但该车已经过户给另外一个人,并查出是抚顺人杨XX,杨XX一直在给这辆车上保险。根据警方经验,当时该车应该是归杨XX使用。
沈阳警方来到抚顺找到杨XX身份证上标明的住址,但一名女子表示,她已经和杨XX离婚,杨XX不在这里住了,两人已经失去了联系。
由于一直联系不到杨XX,所以此案一直没有结论。
马*祥头部外伤,其工友腿部骨折,经救治,两人已经恢复健康,但两人看病时花费的2万余元医药费却无人负责。“我们打算起诉到法院,法院说必须得有交警队的事故鉴定报告,但交警表示找不到杨XX,他们无法做鉴定。”马*浩表示。
之后,马*浩提议是否可以将杨XX列为网上逃犯,警方表示没有造成重伤害,不能列为网上逃犯。“我实在是没招儿了,只能自己在网上悬赏通缉了。”马*浩表示。
可能侵犯他人隐私权
“个人是无权发布逃犯信息的,只有司法机关才有发布信息的权力,而且只针对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的对象。”针对此事,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图表示。
马*图介绍,受害人如果没有针对特定人,在网上寻求肇事目击证人或者信息,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具体指出了姓名、发布照片,这就有可能侵犯了别人的隐私权。
马*图指出,受害人这样做很可能解决不了问题,而且还容易侵犯别人的隐私权,最后保护不了自己的权利反而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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