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假币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自然人,任何达到刑事责任达到年龄16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构成。持有和使用假币罪是指违反货币管理法规,明知是伪造货币而持有和使用的行为。明知是伪造货币而持有、使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持有使用假币罪的构成以及处罚
持有使用假币罪是选择的一罪,是指刑法条文上规定了若干独立的犯罪构成,即可以由一个犯罪构成成立一罪,也可以由二个或二个以上的犯罪构成成立一罪的情况。具体到持有使用假币罪,持有使用都是独立的犯罪构成,可成立一罪,但也可以由两者成立一罪。
(一)持有使用假币罪构成要件
1.持有使用假币罪的主体是自然人一般主体。在司法实践中,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是一个内容广泛的概念,它涉及到货币的印刷、发行、流通、回笼等诸多环节,包括货币发行的管理(如发行基金的管理,货币发行与回笼的管理、发行库的管理),银行出纳的管理,为保护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所实施的有关管理等,并且每个方面的管理都涉及众多的内容。
2.持有使用假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
对于伪造货币后又持有或使用的,只构成伪造货币罪,而并不实行数罪并犯,因为持有,使用是伪造行为的自然延伸,不单独构成犯罪,这说明持有使用假币罪的主体将伪造货币者排除在外。
3、持有使用假币罪侵犯的客体是什么?比较流行的观点认为,持有、使用假币罪的客体是国家货币管理制度。在我看来。把持有使用假币罪侵犯的客体定为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原则上似乎并不错,但不够准确。
4.这里,明知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明知是就一般意义而言,是指明明知道。但具体各个要求明知的犯罪,由于其具体内容和认识对象的不同,对主体的明知程度和范围的要求也不能完全一致。例如,对于窝赃、销赃罪中的明知。
(二)非法持有使用假币罪的处罚
一般来说,行为人明知是假币而持有,数额较大,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行为人是为了进行其他假币犯罪的,以持有假币罪定罪处罚;如果有证据证明其持有的假币已构成其他假币犯罪的,应当以其他假币犯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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