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能够确定其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为我区,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的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参保人,可在我区申请按月延后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参保人缴费未满15年的,分别按下列几种情况处理养老保险关系:
(1)广东省内非佛山市户籍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男性60周岁、女工人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未满15年,最后参保地为顺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且在佛山市内连续参保满5年或以上的,可申请办理延续缴费手续。
(2)广东省外户籍人员(不适用港澳台人员):在户籍所在地没有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含10年)以上的(含在本省其他地方参保转入我市的缴费年限),选择我市作为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可以在我市申请继续缴费。在户籍地有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需把社会保险关系转回到户籍地,在户籍地办理继续缴费手续及申领养老保险待遇。
(3)港澳台人员:参保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未满15年,确定我市为其养老待遇享受地的,可在我市按规定继续缴费。(注:不存在满5年或者10年的规定)
(4)本市户籍人员,可以申请延续缴费。
2、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未满足15年的,经部门审核符合在顺德继续延后缴费的,可按以下规定办理:
(1).可单独按月延后缴交职工养老保险费,或同时按月延后缴交职工养老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费。
(2).目前(2015年)最新按月延后征缴标准为,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20%(即12%+8%);职工医疗保险一档=缴费工资×4.5%(即4%+0.5%);
(3).参保人满足在本市享受职工养老保险退休待遇后,若未满足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时,可办理一次性趸缴职工医疗保险差额年限保险费后按规定享受,趸缴标准为:缴费工资(目前为5151元)×4.5%×应缴月数。
3、延后缴交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按办理手续时对应的上年度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范围内核定标准计算。
4、参保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到所属的镇街社保办事处申请办理按月延后缴费登记手续。每月办理的时间为1—25日(节假日除外)。
请参保人本人带上身份证、户口簿到所属社保办事处办理延后缴费手续即可。(注:此手续不能由他人代办)
5、在社保办事处办结延后缴费登记后,还需到所属的镇(街)地税分局办理延后缴费参保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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