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5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将失业保险费率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统一降至2%,单位和个人缴费具体比例由各地在充分考虑提高失业保险待遇、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初步测算,仅这一减费措施每年将减轻企业和员工负担400多亿元。
计算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要考虑两个因素:一是缴费基数,即明确缴费的范围。如企业所得税的基数是企业所得额。从国外有关规定看,失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一般为工资,单位为工资总额,个人为本人工资。二是费率,即缴费义务人按照规定的缴费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比例。定率征收失业保险费是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建立以来一直采用的做法,也是国际通行做法。
江苏情况
我省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两年前就从3%降至2%
在昨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明确提出“将失业保险费率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统一降至2%”。事实上,这一旨在减轻企业和员工负担的税费优惠政策,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早在2013年就进行了明确,包括南京市在内的全省13个地级市已逐步参照执行。
2013年10月份,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联合下达了《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314号),《通知中要求各市从自身实际出发,将“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统一从3%下降为2%”,并进一步明确了“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从2%下降为1.5%,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从1%下降为0.5%。”起始时间从2013年8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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