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合并、分立,应当履行下列程序:。合并各方的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被分立公司的股东大会(投资者)应当作出合并或者分立决议。(二)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自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自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注册资本验证。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准手续。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后注册资本和股本结构的计算方法。公司分立的,被分立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等于原公司的注册资本,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司合并、分立是否需要进行评估、审计,全体股东所转换的股份比例,可以由公司股东会(投资者)按照公平、诚信、自愿的原则决定
公司需要合并的,由公司股东会(投资者)作出决议,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履行通知债权人、公告和处理债权债务的义务后,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有关登记材料,申请登记。吸收合并是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后存续,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合并后存续的公司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解散的公司应当办理注销登记,存续的吸收合并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二)公司盖章的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3)合并各方股东大会决议(4)合并各方签署的合并协议(5)公司公告合并公告
(6)合并后存续公司偿还债务或提供债务担保的说明
(7)合并后存续公司股东会决议
(8)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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