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公共社会事业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
应当明确其不是一种行政处罚,而是一项行政性收费。一些干部、群众之所以在这个问题上认识不明确,主要是因为我们在对待超生者采取经济制裁上有一个变化过程。可以说社会抚养费是从过去的计划外生育费演变而来的。
在开展计划生育工作之初,各地对超计划生育的人多是给予罚款处罚,1994年以后,一些地方认识到,计划生育是倡导性义务,对超计划生育不适宜给以行政处罚,因此,陆续将罚款改为了收费,1996年《行政处罚法》出台后,进一步明确对于超计划生育的不得给予罚款,但可以征收“计划外生育费”。2000年3月,中央8号文件明确规定实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
同年,财政部、国家计生委联合下发文件,要求各地将“计划外生育费”改为“社会抚养费”。本法规定的社会抚养费是一项行政性收费,不是处罚,但具有一定的补偿和强制作用。因此该条第2款规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未婚生子要缴社会抚养费。
(一)婚外生子
社会抚养费最高达25万以上
在《规定》所列举的几种违法生育行为中,婚外生子,社会抚养费最高。
据介绍,婚外生子的双方,都要缴纳社会抚养费。双方将分别被处以最低的社会抚养费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最高社会抚养费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9倍。
假如a先生和b女士在2009年5月婚外生了一儿子,而且他们二人的收入都没有超过上年度我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2008年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4360元,那么,这两人将分别缴纳最低86160元的社会抚养费,最高社会抚养费为129240元,两个人加起来的社会抚养费最高可超过25万元。
(二)未婚生子
双方各缴社会抚养费三千
尽管未婚生子发生在少数年轻人中,但也属于违法生育,同样要缴纳社会抚养费。根据规定,未婚生子的男女双方,每人缴纳社会抚养费三千,而不按照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三)超生一个
社会抚养费翻倍征收
根据超生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城镇居民按照所在区县(自治县)城镇居民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至六倍缴纳(实际收入超过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照其实际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例如,a先生和b女士只能生一个小孩,但他们在2008年超生了一个儿子,2009年他们又超生了一个女儿,按照处罚标准,将从重缴纳社会抚养费,即多超生一个,社会抚养费翻倍。据规定,夫妻二人将分别为这个女儿埋单28720元至86160元,但由于是再次超生,社会抚养费将乘以2,即夫妻两人分别实际承受的社会抚养费为57440元至172320元。
(四)社会抚养费缴纳
拒不缴纳可强制执行
缴纳社会抚养费有困难的,可申请分期付款。据《规定》,当事人在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后应按规定期限及时缴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一次性交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本人应提出分期缴纳申请,由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机构审查决定,分期缴纳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最长不超过三年。市人口计生委有关负责人称,对拒不履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诉讼的当事人,由作出处理决定的机构自当事人诉期届满之日起180天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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