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债权人权利:出租人有权按期收取租金,监督承租人合理使用房屋,并按规定收回房屋。
债权人义务:
1、支付义务;
2、附随义务;
3、缺陷担保义务。
房屋租赁债务人的权利:占有、使用、收入和优先购买、合同终止、出租人同意转租房屋和承租人同住人租赁房屋的权利。
债务人义务:
1、支付租金的义务;
2、妥善保管和合理使用房屋的义务;
3、返还房屋的义务。
房屋租赁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承租方:享有按租赁合同所列的房产范围和租赁有效期内的合法使用权;对承租的房屋,按规定要求房产经营者进行修缮;对房产经营者(房屋出租人)有监督和建议权;租赁期满时,承租人有继续承租或购买的优先权。其应尽的义务有:按期交纳房租;不得私自转租、转借、转让所承租的房产或改变房产的用途;妥善保管、爱护房屋的装修及其设备;遵守国家有关房产租赁的政策和规定。
出租方:享有按期收取租金、对承租方有监督检查的权利;承租人有违约行为有按照规定接触合同终止租赁关系,收回房产并依据法规进行处理的权利;阻止承租人在租赁期间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和规定的行为。应尽的义务有:保证承租方的合法使用权;按照合同规定的修缮范围维修房产;宣传房产有关规定。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房屋租赁当事人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确需提前收回房屋时,应当事先商得承租人同意,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出租人应当依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不能按期交付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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