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自行辩护,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其是否聘请律师,是其自由选择的权力范围。但是,当事人应该清楚一点,聘请律师能够更好的帮助当事人梳理案情。没有任何规定,在离婚诉讼中,被告必须聘请律师。即使不聘请律师,其也有为自己答辩的权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一、离婚案件有哪些限制起诉事由?
(1)离婚案件原告如系再次起诉的,应审查其历次起诉情况,包括:上次起诉时间、受诉法院、审理结果、结案情况(包括结案时间、结案方式、生效时间等);如系六个月内重复起诉的,应审查有无可以受理的法定事由(如出现新的事实或理由等)。
(2)男方起诉离婚的,需注意女方是否存在法定的特殊事由,如女方处于孕期、女方于起诉之日前一年内有分娩情况、女方是否于起诉之日前六个月内有中止妊娠情况等。
需注意:尽管女方存在限制起诉的法定事由,但男方能举证证明存在特殊情形的(如女方因婚外性行为导致怀孕),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其离婚请求。
(3)限制起诉事由注意事项:
A、对于判决不准离婚、撤诉或调解和好等方式审结的离婚案件,再次起诉限制期“六个月”应当自判决、调解或撤诉裁定生效之日起算。
B、对于起诉时尚不满六个月而立案时未注意到,审理中发现已满六个月的情况,从严格执法的角度考虑,以裁定驳回起诉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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