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刘某为多年夫妻,婚后一直以夫妻共同购买的货车搞运输维持生活。2008年7月12日晚,王某由于长途驾驶疲劳过渡,与赵某驾驶的车相撞,王某当场死亡,赵某严重受伤。事故发生后,交警大队做出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全部责任。赵某经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15万余元,除保险公司的赔付外,仍有3万余元没有着落。赵某要求刘某赔偿,刘某拒绝,称交通事故由丈夫王某造成,不应由自己承担赔偿责任。
请问:刘某应否对丈夫王某的交通肇事承担赔偿责任?
解答:
刘某应在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内,对丈夫王某的交通肇事承担赔偿责任。
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王某与刘某婚后以夫妻共同购买的货车搞运输,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王某造成赵某受伤,由于王某死亡,其妻刘某应在共同财产的范围内对赵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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