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公司
我司于2007年12月26日依法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受让了贵司的债权本金人民币26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利息计算以借据约定、农业银行湖南省益阳市兴业办事处的债权转移通知书和国家的相关的法律规定为准)。
现我司将此项债权中的1500万元贷款本金(具体为1995年3月24日500万元借据正本所记载的贷款和1995年6月9日1000万元借据正本所记载的贷款)及相应的利息(利息计算以借据约定、农业银行湖南省益阳市兴业办事处的债权转移通知书和国家的有关的法律规定为准),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转让给XX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请贵司将拖欠我司的债务本金人民币2600万元中的1500万元本金以及1500万元本金所相应的利息一并支付给XX实业有限公司。请贵司将拖欠我司的债务本金人民币2600万元总的1500万元本金以及1500万元本金所相应的利息一并支付给XX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贵司对该债务所享有的相关法律权利,由贵司依法直接对XX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主张。特此通知
顺祝商祺!
深圳市YY投资有限公司
2008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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