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临沂市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审核需要的资料
1、保安服务企业设立申请表
2、承诺书
3、股东会决议
4、公司章程
5、公司组织机构图
6、拟任法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的聘用协议
7、拟任法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的身份证复印件
8、单位负责人基本情况登记表
9、出资人基本情况登记表
10、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11、办公场所、训练场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12、开展保安服务所需的有关设施、装备清单及照片
13、提供车辆使用证明
14、保安服务公司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二、临沂市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的办理条件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9月国务院令第564号)第八条: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
(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
(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三、临沂市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办理的法律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9月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九条: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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