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享有作出是否提起公诉决定的权力,然而这亦需遵循严苛的法律规定与程序流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对此均有明确规定,即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若初步判断证据不足以支持案件起诉、认定事实存在模糊不清之处、实体罪名存在误差等诸多情形,则应依据法律规定,有权作出不予起诉决定。
此后,此项决定将提交上级领导机构——检察长予以批准。
若检察长亦赞同该决定,便可依法发布不予起诉决定书。
此份文书应详细阐述不予起诉之具体理由与法律原则,以便给予当事人提出申诉或者推翻原审判决的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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