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市什么情况需要开具未婚证明?
答:一般情况下已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2015年9月18日,青岛民政网发布公告,即日起,除办理赴我国台湾地区和9个国家(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的公证事项继续出具证明外,全市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公告中称,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函〔2015〕266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从9月18日起,除办理赴台湾地区和9个国家(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的公证事项继续出具证明外,全市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问:遇到其他需要提供未婚证明的情况怎么办?
答:非法律法规指出需要开具未婚证明的,一律不予受理。
除了上述所指出的涉台及九个国家的公证事项外,一般情况下不再开具未婚证明。如遇到特殊情况一定需要未婚证明,需由我国行政单位的名义进行申请。(注:用人单位要求员工出具未婚证明证明无隐婚等情况将不予受理。)
需要注意的是,民政部出的文件不是取消了婚姻记录证明,而是规范了婚姻记录证明,除了法律法规以外的证明民政部门不再出具。“如果说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要有这个证明的,包括我们的部门,包括我们的群众都可以来民政局出具。”
如果群众在今后办事,有关部门需要出具这个证明,我们可以请有关部门出具需要这个证明的依据,按照国务院简政放权的规定,除了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都不应该让群众出具这个证明。
相关说明:我市受理契税和个人所得税缴纳将不再需要单身证明
税务总局规定,税务机关在受理契税、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税的过程当中,不再要求纳税人提供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而是结合户口簿、结婚证等相关的材料来判断当事人的婚姻状况,无法做出判断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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