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的典型形态
时间:2023-05-06 09:50:31 14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的典型形态

在实践中,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主要有网络隐私权侵权责任纠纷、网络名誉权侵权责任纠纷、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纠纷等。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侵害人格权。主要表现为:

1、盗用或者假冒他人姓名,侵害姓名权;

2、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侵害肖像权;

3、发表攻击、诽谤他人的文章,侵害名誉权;

4、非法侵人他人电脑、非法截取他人传输的信息、擅自披露他人个人信息、大量发送垃圾邮件,侵害隐私权。

(二)侵害财产利益。基于网络活动的便捷性和商务性,通过网络侵害财产利益的情形较为常见,如窃取他人网络银行账户中的资金,而最典型的是侵害网络虚拟财产,如窃取他人网络游戏装备、虚拟货币等。

(三)侵害知识产权。主要表现为侵犯他人著作权与商标权:

1、侵犯著作权。如擅自将他人作品进行数字化传输,规避技术措施,侵犯数据库等。

2、侵犯商标权。如在网站上使用他人商标,故意使消费者误以为该网站为商标权人的网站,恶意抢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域名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诉讼时效规定

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诉讼时效规定是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超过诉讼时效的,侵权人依法享有诉讼时效抗辩权。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怎么处理

网络侵权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人利用网络为手段和工具实施侵权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根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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