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权责任如何规定的
时间:2023-08-14 15:33:44 49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网络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过错归责,具体规定如下: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侵权概述

系统通过通信设备和线路连接起来以功能完善的网络软件及网络操作系统等,实现网络中资源共享的系统。

随着计算机及通讯技术的迅速发展,网络已快速辐射到社会各个领域。互联网的广泛应用空前地改变了人类的生存、生活与生产方式,为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开拓了一个广阔而贴近的空间,给人们的生活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但与此同时,民事主体的权益也伴生性地受到来自网上的形形色色的侵害。

对于各种网络侵权行为,虽然部分问题可以通过类推适用传统侵权行为法的规定加以解决,但更多的问题现有法律根本未曾涉及,正如尼葛洛庞蒂所说的:大多数法律都是为了原子世界,而不是比特的世界而制定的。

基此,网络这一与人们日益紧密相关甚至不可或缺的事物已对现行的法律制度和伦理道德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加强对网络法律问题的研究,加快网络立法的进程,在保证网络的畅通、高效、安全运行和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之间构建一种和谐有效的平衡,实现网络与法律的联姻是时代赋予的理论使命和实践任务。

网络侵权是知识侵权的一种形式,网络侵权行为与传统侵权行为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即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行为。

二、网络侵权有哪些表现形式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侵害人格权。主要表现为:

1.盗用或者假冒他人姓名,侵害姓名权;

2.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侵害肖像权;

3.发表攻击、诽谤他人的文章,侵害名誉权;

4.非法侵人他人电脑、非法截取他人传输的信息、擅自披露他人个人信息、大量发送垃圾邮件,侵害隐私权。日益发达的网络在一定程度上对于社会不文明、不道德现象起到了谴责的作用,但由于缺乏必要法律规范约束,人肉搜索行为是否合法网络信息被泄漏如何判定《民法典》首次规定网络侵权责任。该规定其后还明确,网络用户、网络服务商利用网络侵犯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规定处理原则,填补了网络侵犯他人名誉权行为的空白。典型案例:前不久,一个郑州警方扫黄的帖子在网上流传,有多张现场查处涉黄场所的照片和一段视频,甚至有卖淫女的裸照。在网络盛行的时代,公众合法权利如何保护网络作为传播媒介该如何监管众所周知,本案中视频和照片涉及隐私权,网友在明知的情况下仍公开发布,网站对此知情却不采取任何措施。

对于此种侵犯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网友和网站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是侵害财产利益。基于网络活动的便捷性和商务性,通过网络侵害财产利益的情形较为常见,如窃取他人网络银行账户中的资金,而最典型的是侵害网络虚拟财产,如窃取他人网络游戏装备、虚拟货币等。

(三)是侵害知识产权。主要表现为侵犯他人著作权与商标权:

1.侵犯著作权。如擅自将他人作品进行数字化传输,规避技术措施,侵犯数据库等。

2.侵犯商标权。如在网站上使用他人商标,故意使消费者误以为该网站为商标权人的网站,恶意抢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域名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

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及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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