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的法律制度中,夫妻分居长达两年并不意味着必然获得离婚许可。
根据现行的法令法规,司法机关在判定是否批准离婚时,通常将焦点集中于判断婚姻关系确实出现了无法挽回的破裂。
若有关方面未能提供充分有力的证据证明存在此类破裂,或法院认为双方仍有可能恢复和好的机会,则通常难以获得批准离婚的结果。
然而,倘若各方能够证明双方因感情问题而导致分居达二年之久,并且在经过充分的调解后仍然坚持要求离婚,那么法院将会作出离婚判决。
按照中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二款项以及第三款第四项的明确规定,夫妻任何一方均有权提出离婚请求,这一请求可通过相关组织进行调解处理,也可直接提交至人民法院展开离婚诉讼程序。
在处理离婚案件过程中,人民法院会对各方面情况进行详尽调查并开展调解工作。
如若感情确实已经破裂、调解无果,则应依法批准离婚申请。
对于感情不和持续达到二年、调解无效的离婚案件,同样应依法予以批准离婚的决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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