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抽逃出资等行为,那万一最后公司资不抵债,进行清算,股东以出资为限承担责任,不以个人财产承担责任。
2、公司倒闭有很多原因,如果法人代表没有违法行为不追究责任。股东也是一样,如果没有违法行为不追究责任。
3、法人代表直接利害关系就是公司结束,法人代表需要负责选择清算组人员,公司注销后法人代表资格消失。
4、公司倒闭后,如果最大股东曾经挪用公司财产、公司财产和家庭财产不分,可能被揭开公司面纱,被要求以个人财产偿还公司债务。如果没有违法行为,就是已经投资的资金无法收回。
一、案情介绍
物业公司和教育公司是深圳国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国贸公司)的股东。国贸公司于2004年2月27日被吊销营业执照。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国贸公司被债权人申请破产。2014年12月17日,深圳中院以国贸公司下落不明及管理人未接管到该公司财产及财务资料,无法全面清算为由,裁定终结对国贸公司的破产程序。之后,国贸公司的债权人合泰亨公司就其未受清偿的债权对国贸公司的股东物业公司和教育公司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深圳中院在二审中认定物业公司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国贸公司无法清算,判决物业公司对国贸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物业公司作为国贸公司股东依法在解散事由出现后应及时组织清算,并负有法定的清算义务,保障清算工作顺利进行,但物业公司既未在国贸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亦未在深圳中院受理国贸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后向破产管理人移交国贸公司的相关财务资料。因国贸公司下落不明及管理人未接管到该公司财产及财务资料,无法进行全面清算,深圳中院已裁定终结国贸公司破产程序。据此,广东高院同意一、二审法院之认定:物业公司存在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形且与国贸公司无法全面清算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判令物业公司对国贸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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