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时间:2023-06-01 08:04:26 41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名誉权案件中,提出一些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现解

答如下:

一、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关于名誉权纠纷的起诉应如何进行审查?

答:人民法院收到有关名誉权纠纷的起诉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

应予受理。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裁定不予受理;对缺乏侵权事实坚持起诉

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二、问:当事人在公共场所受到侮辱、诽谤,经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后,又向人民法

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答:当事人在公共场所受到侮辱、诽谤,以名誉权受侵害为由提起民事诉

讼的,无论是否经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人民法院均应依法审

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

三、问:当事人提起名誉权诉讼后,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又要求追究被告人

的刑事责任的,应如何处理?

答:当事人提起名誉权诉讼后,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又要求追究被告刑事责

任的,应中止民事诉讼,待刑事案件审结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对于犯

罪情节轻微,没有给予被告人刑事处罚的,或者刑事自诉已由原告撤回或者被

驳回的,应恢复民事诉讼;对于民事诉讼请求已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解决的,

应终结民事案件的审理。

四、问:名誉权案件如何确定管辖?

答:名誉权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

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五、问:死者名誉受到损害,哪些人可以作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

答: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近亲属包括: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六、问:因新闻报道或者其他作品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如何确定被告?

答: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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