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明天会更好:付某和我因做生意而相识多年。2010年~2014年间,付某向我借款30万元,借款期间付某和妻子李女士并未离婚。后我向付某索要欠款未果,便提起诉讼。法庭上,原被告对借款金额基本无异议,但对借款理由有较大分歧。我认为,付某因儿子结婚和生意需要而向其借款,因此李女士也有还款义务。而付某及李女士辩称,两儿子早在借款前就结婚,借款全都被付某用来买彩票,李女士对此并不知情,李女士无还款义务。请问,李女士到底应不应该承担还款义务呢?
江西祥昀律师事务所邝宪平律师: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必须同时满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和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两个条件,债权人仅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为由,而没有提供该笔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相关证据,便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债务的,可能会因举证不能而导致败诉的后果。根据你的案情叙述,借款行为虽然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所借款项用于夫妻日常生活,故付某应归还借款30万元及支付利息,李女士无需承担共同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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