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规定的中小股东权益股东知情权是股东的基本权利。由于原有立法的疏忽,许多股东无法行使这一基本权利。公司法修改后,明确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查阅目的;公司拒绝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查阅。”董事、经理的“内部人控制”是股东最头疼的问题,甚至连正常的股东大会都可能推迟。新《公司法》明确:“董事会、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会议,新《公司法》规定:“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转让重大资产或者提供对外担保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对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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