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申请小额贷款的,是扬州市区(广陵区、维扬区、开发区)内年龄在60周岁以内、身体健康、诚实信用、具备一定劳动技能并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城镇退役军人、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技)毕业生以及被征地农民等(以下统称再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其自筹资金不足部分,向商业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申请小额贷款的个人(以下简称个人)。
2、企业申请小额贷款的,是扬州市区(广陵区、维扬区、开发区)内当年新招用再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小企业的标准依据原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业[2003]143号)执行。
除以上对象外的个人与企业均不具备小额贷款担保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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