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的利息收入确认是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办法,在结息日按照发放贷款的本金、所经过的期间和协议的利率计算。但如果贷款已经逾期,则这部分已经逾期的贷款的利息收入确认就比较困难。在2000年及之前,我国对商业银行对逾期贷款利息收入的确认规则是对逾期不满1年的贷款,其应收利息仍按权责发生制计入当期损益,逾期满1年及超过1年仍未归还的贷款,其应收利息按收付实现制计入当期损益。
在各家上市银行2001年度报告中,均披露了会计政策的变更,将逾期贷款所产生利息按照权责发生制计入财务报表的标准提高了。根据中国财政部财金[2001]25号文《财政部关于调整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及财会字[2000]20号文《公开发行证券的商业银行有关业务会计处理补充规定》的要求,自2000年1月1日起,发放的贷款到期(含展期,下同)90天及以上尚未收回的,或者贷款应收利息自结息日起,逾期90天(含90天)后仍未收回的,该贷款转为停止计息贷款,为其计提的利息停止计入当期损益,而作为资产负债表外项目核算。已计提的应收贷款利息,在贷款到期90天后仍未收到的,或者在应收利息逾期90天后仍未收到的,冲减原已计入损益的利息收入,转作资产负债表外项目核算。应收未收利息的复利不计入损益,同样作为资产负债表外项目核算。在资产负债表外核算的应收贷款利息,在实际收到时,确认为收到当期的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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