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死亡宣告撤销后能否要求返还被没收的财产
死亡宣告撤销后财产需要返还,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法律继承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其继承的财产,如果没办法返还财产的,则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条
【死亡宣告的撤销】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二、宣告死亡被申请人可以有几个
宣告死亡被申请人可以有如下: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必须按此顺序申请,顺序在先的申请人有排他效力,有在先顺序的排除在后顺序,同顺序的权力平等。
只要前一顺位的申请人不同意申请死亡,那么法院就不可以宣告死亡。
三、宣告死亡要哪些条件
宣告死亡的条件为:
1.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产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3.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终结之日起计算。
只有利害关系人提出宣告死亡申请的,人民法院才能依法作出死亡宣告。宣告失踪人死亡,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失踪人的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寻找失踪人公告期限届满仍无失踪人生存消息的,便可作出死亡宣告判决之日期为失踪人死亡的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五十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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