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子女抚养费支付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①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②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③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二、抚养费支付的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条规定: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一条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
三、相关法律条文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三条规定: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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