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玉林出入境通行证签发法律依据是什么
1.《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不经常来内地的港澳同胞,可申请领取人出境通行证。申领办法与申领港澳同胞回乡证相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第二十四条公民从事边境贸易、边境旅游服务或者参加边境旅游等情形,可以向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
3.《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港澳同胞来内地,遗失港澳同胞回乡证,应向遗失地的市、县或者交通运输部门的公安机关报失,经公安机关调查属实出具证明,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一次性有效的入出境通行证,凭证返回香港、澳门。
二、玉林出入境通行证签发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
第三条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边境地区县(市、区、旗)、设区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由设区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审批签发并制作出入境通行证:
1.从事边境贸易的(含从事替代种植、发展替代产业项目的);
2.从事边境旅游服务的;
3.参加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的边境旅游线路边境旅游的。边境旅游服务的;
3.参加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的边境旅游线路边境旅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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