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诉讼程序和简易程序的区别和联系
时间:2023-10-30 14:46:39 6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小额诉讼程序和简易程序的区别和联系

小额诉讼程序和简易程序的区别如下:

1.二者产生的时间不同。从历史上来看,简易程序先于小额诉讼程序制度而出现。

2.二者产生的理念不完全一样。

小额诉讼程序和简易程序的联系:小额诉讼肯定是简易程序,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未必都是小额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二、不适用小额诉讼的情形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1.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

2.涉外案件;

3.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

4.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5.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

6.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

三、小额诉讼简易程序审限

小额诉讼简易程序审限是立案之日起两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当事人认为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一节 级别管辖 第十九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n(一)重大涉外案件;\n(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n(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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