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
实施时间:2013年10月15日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武汉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本市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准予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其中最高车速、整车质量、电动机功率、蓄电池标称电压和外廓尺寸应当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的技术指标,且具备人力骑行功能。凡最大设计时速大于20公里、整车整备质量大于40公斤、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大于240瓦、蓄电池标称电压大于48伏、前后轮中心轴距大于1200mm、不具有骑行功能和超速断电装置的两轮电驱动车辆均为“超标车”,依法纳入机动车(摩托车)范畴进行管理。今后,国家出台新的电动自行车技术标准,按照新的标准执行。
二、对准予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长期号牌(白牌)。对于“超标车”,按照有关规定不予上牌,不得上路行驶。
三、已经领取临时号牌(黄牌)的电动自行车,按照《武汉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临时号牌(黄牌)作废,不得上路行驶。
四、禁止改装电动自行车,禁止加装阳伞、顶篷、座椅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装置。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登记证、。
五、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不得非法营运、违法载人、闯红灯、走禁行线、逆向行驶、占用快车道。
六、三环线(含)以内区域禁止销售“超标车”,所有立交桥、高架路、过江桥梁及隧道、地下通道全天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设有非机动车道的除外)。
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部门根据本通告对本市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合格目录进行更新调整,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监督管理。违反本通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八、本通告自2013年10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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