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急性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患急性病,并自急性病发作之日起三十日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三、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公司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意外身故及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四、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急性病发作进行治疗,保险公司就其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给付"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医疗费保险金额为限。
五、遗体遣送费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因急性病发作而致身故,并需进行死亡处理或遗体遣返的,保险公司就其实际支付的合理费用给付"遗体遣送费保险金",但最高给付金额以不超过遗体遣送费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因第三者造成伤害而引起的医疗费用或遗体遣送费用中依法由第三者承担的部分,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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