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的区别如下:
1、含义不同。单独海损是共同海损的对称。指在海上运输中因遇难及其他意外事故而发生的不能列入共同海损的部分损失。
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
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
2、承担损失的责任不同。单独海损只涉及船舶和货物各自利益的损失(如由于驾驶人员的疏忽致使船舶搁浅、船底受损;
货物被窃、焚毁等);
由各自利益方承担,如已投保,由承保人代替对造成损失有责任的一方承担(只涉及标的物的灭失或损害,不包括任何费用)。
而共同海损的损失,则应由受益的各方按照受益大小的比例共同分摊。
3、损失的内容不同。单独海损仅指损失本身。共同海损费用包括救助报酬、搁浅船舶减载费用以及因此而受的损害、避难港费用;
驶往和在避难港等地支付给船员的工资及其它开支、修理费用、代替费用、垫付手续费和保险费、共同海损损失的利息等。
产险案例:共同海损未宣布应按单独海损处理
19XX年9月,“三海XXX号”货轮装载着双氧水、筒纸、闹钟、机械设备等货物离开上海港,前往广东汕头港。9月X日X时X分,在途径闽江口七星礁#0;#0;波屿之间海域时,因受强台风(有气象部门出具的台风证明)及巨浪袭击,主机连接带折断出现故障,致使船舶无法及时避风。由于风大浪高,受台风及海浪的猛烈冲击货船在大海中剧烈摇摆,持续时间长达一个多小时,随时都有被大海吞没的危险。为求得货物少受损失,更是为了保证人和船货的安全,船长方*平命令将装在船头及舱外的50吨,共2000件塑料桶装双氧水及其他货物及时移入船舱内。船员们匆忙把双氧水移至装有筒纸的舱内,因装有双氧水的塑料桶经不住强烈的摩擦和滚动而破裂,导致双氧水外溢,污损筒纸。筒纸损失4万元。货轮到达汕头港,卸货后,总计经济损失近5万元。船长未在汕头港宣布此次海损为共同海损。事后,筒纸收货人#0;#0;被保险人以单独海损之理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此次海损为共同海损拒赔。至此,被保险人诉之法庭。开庭之后,原告人、被告人、第三人作了如下陈述。
原告人;被保险人认为船长在货船到达汕头码头,未在48小时之内宣布此次海损为共同海损,理应按单独海损处理。我方所接筒纸是向保险公司投保国内货物运输综合保险,货轮在海上遭受台风袭击,导致筒纸污损,保险公司理应赔付。
主要理由可概括为两个方面:
其一,根据近因原则:“多种原因中持续起决定作用或处支配地位的原因为承保危险,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则,本次海损是承保危险#0;#0;海上暴风袭击所致,应该给予赔付。众所周知,所谓近因,不是指最初的原因,也不是最终的原因,而是一种能动而有效的原因:这既指原因和结果之间有直接的联系,又指原因十分强大有力,以致在一连串事件中,人们从各个阶段上可以逻辑地预见下一事件,直到发生意料中的结果;如果有数种原因同时起作用,近因是导致该结果的起决定作用或强有力的原因。根据上述论理,我们通过假设以下两种情况来对案情加以分析。第一种情况是在离开上海港前,筒纸与双氧水混装在一个船舱内。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没有其他原因,双氧水也有可能渗漏对筒纸造成污染,因此这种“混装”是造成筒纸污染的“最具优势”、“能动而有效”的原因,是近因。所以是被有关的装载规定所严格禁止的,当然这属于“综合险”的承保风险,即筒纸若发生污损并非保险责任所致。第二种情况是遵守有关装载规定:“不得与性质相抵触的货物混装一舱”,“最后装、最先卸”,即象本案中的筒纸与双氧水在遭受台风袭击前的装载状况。按照这种装载情况,在一般情况下,双氧水的渗漏是不会对筒纸造成污损的,只有当碰到意外时,渗漏的双氧水才有可能污染到筒纸。如货船暴风而剧烈摇晃,使装有双氧水的塑料桶相互发生强烈摩擦、冲击,以致产生滚动,结果使塑料桶破裂或滚进船舱后甩破,造成双氧水的大量外溢而流进船舱污损筒纸。在这种情况下,“暴风”这种“意外”是造成筒纸污染的“最有效”的原因,因此“暴风”是近因,属承保风险所致。本案的情况,虽然与第1种情况类似,双氧水桶与筒纸造成混装,但造成采取这种“人为的混装”措施是因受“台风”影响而不得已作出的;再则,虽然双氧水进入船舱污损筒纸不是直接由台风的力量所造成的,而是因双氧水桶与筒纸混装后产生的结果,但这里的“混装”与普通的违章混装性质大不一样,“采取这种混装措施”是在强台风的逼迫下所采取的不得已的施救措施。因此,台风才是造成这次筒纸污损的“起决定作用”、“强有力”的原因,是近因。也就是说,筒纸受污损是因其与装有双氧水的塑料桶互相混装所产生的结果,而混装又是由于受台风影响而引起的,故台风是造成该批筒纸发生污损后果的近因,因“台风”属“综合险”之承保风险,所以保险人应对该批筒纸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海商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无论在航程中或者在航程结束后发生的船舶或者货物因迟延所造成的损失,包括船期损失和行市损失以及其他间接损失,均不得列入共同海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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