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人撤销权的设立要求如下: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前存在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不合理处分其财产或财产权益;
3、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仅限于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二.行使期限:
1、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理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2、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可分为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并且依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是否有偿而有所不同。
2、撤销权成立的客观要件为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该要件包含以下意思:
(1)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后实施行为。
(2)债务人的行为须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财产行为。债务人所为的不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或者虽以财产为标的,但不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行为(如放弃受遗赠),不得撤销。
(3)须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所谓有害债权,是指债务人的行为足以减少其一般财产而使债权不能完全受清偿。
3、主观要件: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是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对于撤销权的主观要件,依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是有偿或无偿而有所不同。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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