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公房代位继承
时间:2023-05-04 21:34:15 30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若已购买单位公房

已购单位公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政府的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进行,已购买公房的产权人越来越多。根据我国法律,遗产的继承分下面几种情况:

1、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等,均按法律规定进行的继承方式。

2、遗嘱继承:是指由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来指定继承人及其继承的遗产种类、数额的继承方式。

3、遗赠:是指立遗嘱人用遗嘱将其个人财产于其死亡后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国家或集体组织的一种法律制度。

4、遗赠扶养协议:是指受扶养人(公民)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对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受扶养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协议。

已购买就按照正常的代位民法典律规定继承

在民法典中有这样一个名词“代位继承”,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的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若没有购买单位公房

我国法律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个人合法财产即个人享有所有权等自物权的财产,而租赁关系中,承租人对承租房屋只有承租权,没有所有权,承租权是一种他物权,承租人只对租赁房屋有使用并收益的权利,并不是拥有其权属,所以承租权不能当做财产权利继承,法院处理得当。

至于买卖不破租赁的说法,是指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所有权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买卖不破租赁这一原则成立的前提是承租人不发生变化,这是由于,租赁关系具有身份性,具有身份性的法律关系因当事人一方的死亡而消灭,也即无从继承。李先生去世后,有身份特征的承租关系就消灭了,此时他的子女主张继承承租权当然不具有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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