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合同诈骗手法的认定有如下七种:
1、隐瞒履约能力的诈骗认定。在合同诈骗案件中,大多数行为人犯罪,但少数案件也不作为;
2、具有因果关系的认定。合同诈骗罪的因果关系往往表现出一定的特殊性,即欺骗手段-误解-财产控制转移;
3、部分履约欺诈认定。一般来说,为了骗取更多的财产,行为人在获得对方的充分信任后,以履行部分义务为诱饵或代价,最终骗取他人的财产;
4、拆东墙补西墙诈骗认定。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进行诈骗是合同诈骗中的一种特殊情况,表现为行为人在一定时期内多次实施合同诈骗,边诈骗边还;
5、借鸡生蛋诈骗认定。实践中通常所说的借鸡生蛋式合同诈骗,主要是指单位或个人通过隐瞒事实和真相,骗取他人与自己签订合同,取得对方支付的款项,在预付款后挪作他用,长期占用后返还;
6、诈骗认定一女多嫁。合同诈骗罪中的一女多嫁大多表现为行为人利用合法或虚假的工程项目或加工订单与多方签订合同,以获得大量定金和预付款;
7、责任转移的诈骗认定。合同诈骗中的责任转移是行为人在合同诈骗后转移原有违法行为,以逃避法律责任。
对合同诈骗罪的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诈骗行为只有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因此如何认定诈骗数额十分关键,在一般的合同诈骗中通常涉及三种数额,即受骗损失数额,实骗数额及行骗数额。受骗损失数额是指合同诈骗行为人的诈骗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数额,实骗数额受是指骗者因受骗而实际交付给诈骗行为人的财产数额,行骗数额是指诈骗行为人主观上所预计会达到的诈骗的数额,一般为合同标的额。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诈骗罪中所说的数额较大应以行为人实际骗到的数额(即实骗数额)认定,合同标的额可以在量刑时作为一个参考。在连环诈骗中,合同诈骗行为人为了弥补前一次诈骗所造成的亏空,而再次实施合同诈骗行为,以填补前一次所造成的亏空。关于此种诈骗的数额有三种认定方法,一是以其数次诈骗合同标的的累加数额作为诈骗数额,二是以受骗单位或个人因行为人的诈骗行为实际遭受的损失(即受骗的损失额)作为诈骗数额,三是以行骗行为人通过诈骗行为,为自己实际获得的非法所得(即实骗数额)作为诈骗数额。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连环诈骗应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即实骗数额)认定,多次行骗数额,及多次诈骗可以在量刑时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犯本罪,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8]
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合同诈骗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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