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车辆无交强险的损失赔偿责任如何承担?
时间:2024-01-21 14:54:24 36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双方车辆无交强险的损失赔偿责任如何承担?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受害方可以起诉车辆所有人或者驾驶员,也可以将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一并起诉。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依法按照双方事故责任来进行划分和赔偿。

二、不买交强险的后果是什么?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条规定,对于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对其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也不得予以检验。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没有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3、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方首先得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给受害方,其余不足的,应该按照事故当事人各自的过错比例来分担。本来,如果缴纳了交强险的话,第一部分的赔偿限额应该是由保险公司承担的,可是由于机动车方不按国家规定投保,那么这本该由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就转嫁到机动车方。

三、交强险有免赔率吗?

相对于商业三者险20多条免责条款,交强险的免责为“受害人故意行为造成损失”、“被保险人自身财产损失”、“相关仲裁及诉讼费用”和事故造成的某些间接损失,保障范围要大许多。而且,无论事故中被保险车辆有没有责任,交强险在责任限额范围内都予以赔偿,并且没有免赔额和免赔率。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n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机动车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n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依法检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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