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工伤伤残鉴定具体如下:工伤鉴定是指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设区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医疗终止或者医疗期满后,对其工伤相关事项进行鉴定的行为。工伤鉴定范围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护理等级鉴定、残疾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劳动能力鉴定分为十个残疾等级,一级最重,十级最轻。
北京市工伤伤残鉴定程序
因工伤残职工在医疗终结后应携带资料到当地社保机构申请伤残等级评定;
鉴定者携带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残诊断证明,如:病历、出院证明、CT片、化验单、心电图等相关诊断材料及《职工伤病残劳动鉴定审批表》于每周一、二、三、五来做鉴定。
鉴定办对鉴定者携带的材料由专家确认后,交纳200元鉴定费。如材料不全,由我办出据委托诊断后,再来鉴定。
鉴定办于每周四定期召开鉴定会,做出等级或结论,并予以公布。
自鉴定材料收下登记之日起15日后,由单位劳资人员前来领取鉴定结果及所收全部材料。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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