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代表涉外案件应当满足哪些条件
时间:2023-05-07 09:11:00 19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2006年6月2日,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举行公开听证会,审理原告与被告在广西某糖厂发生的外国公司返还股本纠纷。听证会期间,被告委托代理人在查明当事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后,对原告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提出异议。原告委托代理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未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认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即未履行相关认证手续,委托代理人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不能代表本案的诉讼活动,合议庭将立即对被告提出的异议进行评论。经审议,合议庭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原告委托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书未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不具有法律效力,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不得出庭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基于原告未出庭且原告委托代理人违法的事实,合议庭将案件延期审理。

中国民事诉讼法第241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国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委托律师,必须委托中国律师。”律师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只能适用于自己的国家,不能扩展到外国。任何主权国家都不允许外国司法系统干涉本国司法事务,这是国际公认的原则。因此,任何国家的律师只能从事本领域的诉讼代理业务,不能作为律师在外国法院代理诉讼

涉外民事诉讼,如果外国当事人需要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可以委托本国作为诉讼代理人,或者委托自己的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的工作人员受本国公民委托,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诉讼豁免权。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当当事人中的外国人不在中国境内时,外国驻华使领馆可以授权其官员聘请中国律师或者中国公民作为外交代表,代表其国民在中国进行民事诉讼。外国当事人委托中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的,必须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授权委托手续。

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无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并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发出或者委托委托书的,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认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道国缔结的有关条约规定的证明程序生效后,方可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义务。“本案是外国公司委托中国公民代理出庭的案件。由于委托书未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认证,也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因此不具有法律效力,原告未出庭,仅委托代理人出庭时,法院宣布休庭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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