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讲述的是关于送达诉讼文书的程序和规定。如果受送达人不接收或者下落不明,可以通过邮寄送达或者公告送达的方式进行送达。邮寄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而公告送达则需要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在案卷中也需要记录送达的原因和经过。
如果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可以请求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使用邮寄送达方式。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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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在送达诉讼文书时,如果遇到困难,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如请求其他法院代为送达或使用邮寄送达方式。如果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无法送达,可以进行公告送达。在案卷中应记明原因和经过。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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