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向境内公司提供贷款,外国企业取得利息收入需要向境内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
A公司为境内从事电子产品生产的外商独资企业,母公司为美国B公司(非金融机构)。B公司在境内无机构、场所。A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拟向B公司借款,到期一次还本付息。这项业务对A公司借款额度有何要求?外方B公司涉及何税?
举借外债有额度限制
按照《外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外债是指境内机构对非居民承担的以外币表示的债务。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举借的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和短期外债余额之和应当控制在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投资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以内。在差额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可自行举借外债。超出差额的,须经原审批部门重新核定项目总投资。”因此,A公司举借外债的额度为其总投资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如果A公司经批准投资总额为100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5000万美元。若A公司无其他外债,则A公司可借外债的额度为5000万美元;若A公司已向境外银行借入一年期未偿还贷款3000万美元,则A公司可借外债的额度为2000万美元。
另外,根据《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汇发〔2013〕19号)规定,A公司向B公司借款,需向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A公司向B公司偿还借款本息时,需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注销外债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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